聊城大型犬伤人事件:禁养犬只逃窜,狗主人被罚,警示文明养犬
聊城大型犬伤人事件:禁养犬只逃窜,狗主人被罚,警示文明养犬
12月13日上午8时许,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振兴派出所民警在区实验小学附近巡逻时,接到群众求助称,一无人看管的大型犬只将正在遛狗的路人侯某咬伤后窜入附近胡同内,请求民警帮助抓捕。
此时正值学生上学高峰期,为避免再次造成恶犬伤人事件,巡逻民警立即对周围胡同开展地毯式搜索,并补充警力,准备捕犬工具。
经过搜寻,巡逻民警在附近一胡同内找到该犬。由于该犬体型较大,奔跑迅速,难以控制。民警使用两辆警车将其围堵在胡同内,并驾电动自行车展开围捕行动。
最终,历经近两个小时的搜寻与围捕,巡逻民警不顾危险,将该犬围堵在一个角落里,并利用钢筋钳子、绳索等工具合力将其控制,保证了周围群众的安全。
经调查,振兴派出所民警发现该犬为王某在茌平区政府西邻振兴街道西关村的平房院内非法饲养,属于狼青品种,经测量体长110厘米,高75厘米,是禁养的大型犬只。该犬于12日凌晨从院内逃出,流窜至城区街道,造成伤人事件发生。
养犬人王某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构成违法行为。民警根据《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没收犬只,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狼青犬只已被民警依法没收并妥善处置。经民警调解与双方自愿协商,养犬人王某对受伤群众侯某作出经济赔偿。
警方提醒:
请广大市民群众、养犬人自觉遵守《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依法文明养犬。
根据《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对个人每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每只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制止,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心得经验总结:
此次聊城大型犬伤人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文明养犬的重要性。养犬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犬种,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避免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明养犬的认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月13日上午8时许,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振兴派出所民警在区实验小学附近巡逻时,接到群众求助称,一无人看管的大型犬只将正在遛狗的路人侯某咬伤后窜入附近胡同内,请求民警帮助抓捕。
此时正值学生上学高峰期,为避免再次造成恶犬伤人事件,巡逻民警立即对周围胡同开展地毯式搜索,并补充警力,准备捕犬工具。
经过搜寻,巡逻民警在附近一胡同内找到该犬。由于该犬体型较大,奔跑迅速,难以控制。民警使用两辆警车将其围堵在胡同内,并驾电动自行车展开围捕行动。
最终,历经近两个小时的搜寻与围捕,巡逻民警不顾危险,将该犬围堵在一个角落里,并利用钢筋钳子、绳索等工具合力将其控制,保证了周围群众的安全。
经调查,振兴派出所民警发现该犬为王某在茌平区政府西邻振兴街道西关村的平房院内非法饲养,属于狼青品种,经测量体长110厘米,高75厘米,是禁养的大型犬只。该犬于12日凌晨从院内逃出,流窜至城区街道,造成伤人事件发生。
养犬人王某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构成违法行为。民警根据《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没收犬只,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狼青犬只已被民警依法没收并妥善处置。经民警调解与双方自愿协商,养犬人王某对受伤群众侯某作出经济赔偿。
警方提醒:
请广大市民群众、养犬人自觉遵守《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依法文明养犬。
根据《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对个人每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每只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制止,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心得经验总结:
此次聊城大型犬伤人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文明养犬的重要性。养犬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犬种,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避免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明养犬的认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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